足感心A”招牌不容詆毀
全國電子針對燦坤不實指控的聲明

【2009/03/31】

針對燦X於3月28日、3月31日於報端針對全國電子的不實指控,全國電子發表聲明如下:
有關燦X表示,「燦坤只拿16.9%毛利,對消費者最有利,全X拿22.61%毛利太多,對消費者最不利。」、「燦坤3C以成本領導、高於市場效率為核心能力,經過多年的淬煉,營業費用壓低在14.53%(今年勢必再大幅下降),反觀同業全X高達18.96%,足足多了4.43%。」,全國電子的說明如下:
1.全國電子與燦坤的毛利率不同,是因為產品銷售種類比重不同所致:
燦×營收中,家電與資訊通訊商品之佔比,約為43:57
全國電子營收中,家電與資訊通訊商品之佔比,約為85:15  (依雙方97年度財報)

假設家電商品之毛利率為A%,資訊通訊商品之毛利率為B%
依業界一般慣例,家電毛利率約2倍於資訊通訊商品毛利率,故A≒2B

依燦×指稱全國電子的毛利率22.61%,則:
85% * A% + 15% * B% ≒ 22.61%  且A≒2B
則85% * A + 15% * B ≒ 22.61%
即85% * 2 * B + 15% * B ≒ 22.61%
B≒22.61% ÷(170%+15%)≒ 22.61% ÷ 185%
故B≒0.1222) (算至小數點下4位)

然而,若將全國的商品營收結構,調整成與燦×相同的家電、資訊通訊商品比例,且A≒2B時,則可得毛利率應為17.4744%:
43% * A + 57% * B ≒  17.4744%  (算至小數點下4位)
即43% * 2 * B + 57% * B
≒ 43% *2 *(0.1222)+ 57% * (0.1222)
≒ 17.4744%  (算至小數點下4位)

如此,即與燦×自己公佈的16.9%毛利率相當(另依據燦坤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上自行公告之97年度財報,其毛利率為17%)
由此可知,全國與燦×的毛利率不同,是因商品銷售比重不同所致
若將全國換算成相同之商品銷售比重,則全國的毛利率實與燦×相當
燦×不細究原因,以不相當的基準作無謂的比較,並據以指稱本公司毛利高是「賺太多,對消費者最不利」,除有失公允,亦已涉及商業誹謗之嫌。

而依前推算,全國電子的毛利率雖然略高於燦×,但是,毛利率高的原因,主要是進價低,而不是售價高:

  1. 是進價低。進價低可能與進貨條件有關,而付款方式即是進貨條件的其中之一,全國電子不借錢,九十七年底現金部位達22.7億元,是資本額的1.68倍,因此,全國電子對原廠進貨的付款方式,多是月結30天或47天,不知燦坤現在有沒有向銀行借錢?付給原廠(或供應商),是月結幾天?
  2. 不是售價高。全國電子現在早已經與5家通路商一起比,其他通路有更低的價格,全國電子照樣跟進,而且還有7日內買貴主動退現金差價的服務,消費者眼睛是雪亮的,若全國電子售價真的太高,消費者就不會上門。

2.家電商品與資訊通訊商品的銷售比例不同,營業費用比例自然也不同;全國電子真正提供家電商品的完整服務。
資訊通訊商品的毛利低,服務需求也較低,不像家電要標準安裝、送貨等,而且家電商品保固期間通常也比較長,家電賣得多、毛利高但服務需求也多,營業費用率自然也高。不相同的商品結構,最終的毛利率當然不同,同業是資訊通訊商品約佔比57%,家電約佔比43%,最終的毛利率16.9%,營業費用率是14.53%;全國的家電商品比例約85%,資訊通訊商品約占15%,全國最終毛利率22.6%,是同業的1.337倍,但全國的營業費用率亦是同業的1.305倍,表示全國真正把家電商品的完整服務全部落實,並得到廣大消費者的認同。而這多出來的些許差距(0.032倍),是全國全體員工的努力,每人平均營業額高,效率高,這不是很合理嗎?(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並且,家電商品與資訊通訊商品的銷售比例不同,營業費用比例也不同。假設家電商品之營業費用率為A%,資訊通訊商品之營業費用率為B%
依業界一般慣例,家電營業費用率亦約2倍於資訊通訊商品營業費用率,故A≒2B

依燦×指稱全國電子的營業費用率18.96%,則:
85% * A%  +  15% * B%  =  18.96%  且A≒2B
則85% * A + 15% * B ≒ 18.96%
即85% * 2 * B + 15% * B ≒ 18.96%
B≒18.96% ÷(170%+15%)≒ 18.96% ÷ 185%
故B≒0.1025) (算至小數點下4位)

 然而,若將全國的商品營收結構,調整成與燦×相同的家電、資訊通訊商品比例,且A≒2B時,則可得營業費用率應為14.6575%:
43% * A + 57% * B ≒  14.6575%  (算至小數點下4位)
即43% * 2 * B + 57% * B
≒ 43% *2 *(0.1025)+ 57% * (0.1025)
≒ 14.6575%  (算至小數點下4位)

如此,即與燦×公佈的自己14.53%的營業費用率相當
由此可知,全國與燦×的營業費用率不同,是因商品銷售比重不同所致
若將全國換算成相同之商品銷售比重,則全國的營業費用率實與燦×相當
燦×不細究原因,以不相當的基準作無謂的比較,並據以指稱其營業效率高於本公司,亦有失公允,及已涉及商業誹謗之嫌。  

3. 燦X的指控明顯不實
另燦X指控:“例如蔡先生多年來數次召集記者,提供不實資料”,然而事實上,全國電子蔡振豪總經理僅有一次,於94年3月23日召開記者會針對燦X的指控進行澄清,該事項始末如下:

  1. 94年3月15日全國電子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宣布將於94年申請上市
  2. 94年3月19日燦坤以不實言論,攻擊全國電子
  3. 94年3月23日全國電子總經理蔡振豪先生召開記者會澄清,請媒體代投資大眾詢問燦坤幾個問題

隨後燦坤竟然發動一連串的訴訟行動:
-刑事案件的告訴,燦坤對蔡振豪先生個人提出違反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以及刑法誹謗罪等告訴,此案歷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偵字第13000號不起訴處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偵續字第26號不起訴處分、96年度偵續一字第36號不起訴處分,分別予以三次不起訴處分,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亦以98年度上聲議字第324號處分書駁回燦坤之再議聲請,其後燦坤仍執意提起交付審判之請求,今該項請求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判字第4號裁定,駁回燦坤交付審判之聲請並不得抗告,而告確定。
尤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判字第4號裁定認為:「被告(即蔡振豪總經理)辯稱其散發新聞稿之目的在於澄清聲請人 (即燦坤)先前所為不利全國電子之新聞報導,並非主動散布流言或意圖影響燦坤公司股價,應屬合理可信。」堪屬灼見。
-民事的爭訟,燦坤先是無端對蔡總經理個人財產進行新台幣五千萬元整之鉅額假扣押,再以蔡總經理個人為被告提起五千萬元民事求償訴訟,嗣後才另行追加全國電子及公司之財務協理個人為被告。此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重訴字第198號判決,駁回燦坤之民事賠償請求(即燦坤敗訴),燦坤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重上字第577號判決,駁回燦坤之上訴(即燦坤再次敗訴)。
此均足以印證燦坤提出之刑事或民事訴訟顯屬無據,浪費司法資源。是非已經司法裁判,還全國電子(和蔡總經理)清白。

4.足感心才能回饋比較多 家電現場送5%↑的現金

4/1-4/3到全國電子購買家電商品,可當場獲得5%的現金回饋,例如:購買家電1000元,現場立即回饋您5%的現金,即為50元現金,讓您不必累積、不必等待,現場拿現金最實在,也不需要換一些不需要的東西,全國電子以最實際的現金回饋民眾,實在足感心!(SONY、Panasonic、SAMPO、大金、日立品牌商品除外,詳情請洽門市)

“↑”代表現金回饋比照燦X、BXXT、上新XX、家X福、大X發五家98/4/1-4/3同期DM報紙廣告,若上述通路有相同之現金回饋辦法且條件較優者,全國電子不僅比照跟進,並再加碼0.1%現金  

5.全國電子多年來競競業業,力行足感心,不僅是對顧客、股東、員工、原廠(供應商),乃至於同業,都是相同的心情,絕不主動攻擊競爭同業,至盼同業彼此互相良性競爭,共創產業繁榮,共謀消費者福利。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敬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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